“一人有限公司”——创业更方便
万江(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,参与起草<公司法>):企业经营者经常很矛盾,比如说小零售商创业资金需求少,一个人经营就足够了,但是以个体户或私营独资企业的形式经营又怕亏了赔不起,想降低风险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,但是这种形式需要的资金多,合作伙伴也多,让创业者们难以取舍。其实国外一些地方已经采用这种方式了。
周海呐(外企职员):是啊,我认识的一位朋友,他的公司2000年成立,注册资本100万,就是考虑到风险才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,其实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一人就可以经营了。当初要是有这种形式就不会这么麻烦了。 和个人独资企业比,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需承担无限责任。仅仅是“自己一人决策”以及“不必承担倾家荡产的责任”这两条就足以让许多人动心。 记者:这种形式必须标注是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”。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,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”承担的风险和利益有什么不同?
万江:其实这里主要是多了一层提示风险的考虑。一人公司资金人员实力有限,是存在交易风险的,法律对此或许会有相关的制度设计来规避这种风险。 比如股东出资的验资更加严格,外部定期的会计审计制度,内部公司机关的一些细节性的特殊规定,不允许一人公司再设立一人公司,不允许股东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等等。 避免了合伙人之间的纠纷
记者:这种方式既然这么好,那么其他的独资企业形式是否没有生存空间了呢? 周海呐:也不能这样说。它对大型企业和高门槛企业几乎就没有什么影响。但对于那些资金需要较少,又是专利的拥有者来说,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可能更加适合。如果有合适的机会,可以考虑创立这样的“一人公司”,想想看,“只要有合适的项目或创意,就玩一下,说不定就会创出一番事业来。”
郭扬:不少企业担心风险,也想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,有一些实在没办法只好设一个名义股东,结果就很容易出现矛盾。 那些名义股东虽然没有任何投入和经营,但是一旦赚了钱就会说,我参了股,为什么不给我分红,双方都扯不清。那些资金量需要不是很大,而又不需要那么多人参股的行业可以考虑这种转型,比如说现在的一些夫妻店、专有技术店就可以考虑这种情况。 管制将比独资企业严格
万江:其实具体的行业很难说,批发零售等资本需求不大的行业选择这种新形式可能比较适合,我想会有比较多的代理商也愿意选择设立一人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。 但是一人公司受到的管制要严格一些,独资企业受到的管制要少一些。它们各有利弊,也许会有越来越多的独资企业转为个人公司,但个人公司不会完全淘汰独资企业形式。

